河南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充分发挥基层招生单位、导师组在博士研究生招生中的作用,完善科学公正的招生选拔机制,提高博士研究生的招生选拔质量,依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申请—考核制”属我校公开招考博士研究生部分,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
第三条 各基层招生单位成立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申请—考核制”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身心健康。
2.须符合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报考条件,并获得硕士学位(应届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
3.报考类别为非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
4.英语水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CET-6≥430
IELTS≥6.0
TOEFL≥90
在英文国际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过英文专业学术论文。
外语为其它小语种者,其水平由所报学院(实验室、中心)考核。
5.专业理论基础扎实,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科研能力且已取得较为突出的科研成果。
第四章 招生学科与计划
第五条 学校在学科申请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确定年度实行“申请-考核制”的招生学科,并在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公布。
第六条 基层招生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自行确定实行“申请-考核制”的具体招生计划数和招生导师。
第五章 考生申请程序
第七条 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并将以下申请材料寄送至所报考基层招生单位考核:
1.《河南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一份。
2.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3.本科及硕士阶段成绩单一份(须加盖所在学院或学校学习成绩管理部门公章),英语水平证明材料(如CET-4、CET-6、TOEFL、IELTS等的证书复印件或成绩单)。
4.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往届生提供本科及硕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应届生提供所在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应届毕业硕士生证明。
5.硕士学位论文(应届生提供硕士学位论文简介及研究进展)。
6.已公开发表(录用)的学术论文复印件一份;如有校级及以上获奖证书或其他可以证明考生科研能力和水平的材料,请提供复印件一份。
7.申请专业领域内两位教授的推荐信(密封后提交)。
8.考生个人陈述(包含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研修计划)。
9.考生体检表。
第六章 考核办法
第八条 初审办法
1.各基层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5名以上(含5名)相同或相近专业方向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组成的导师组,根据考生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对其报考资格、基本素质和科研潜质进行初选,综合初选结果和招生导师的基本意向,提出进入综合考核阶段的初选考生名单。
2.各基层招生单位的初审组织和方式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初选名单在单位网站主页公示。
第九条 复审办法
1.导师组(同上)根据招生学科的实际情况确定复审方式,对考生进行评价,并给出意见。评价内容包括三个方面:基本学业水平(包括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外语水平),已取得的学术研究成果水平,是否具备博士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综合素质。
2.复审成绩实行百分制,申请者成绩达不到60分者视为不合格。
第七章 录 取
第十条 基层招生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招生计划,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及初审和复审的综合成绩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将拟录取名单连同考核相关表格及材料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考核。
第十一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同意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录取名单在学校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公示结束后,研究生院向录取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申请—考核制”先在学校确定的学科进行试点。
第十四条 以“申请—考核制”录取的博士研究生除选拔方式特殊外,其它均按照我校当年博士生招生简章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河南大学
2015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