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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研究机构 管理办法

作者:   人气:  发表时间:2017年06月07日 19:25

学院科研机构(研究所、研究中心、研究院、规划院等)是组织和开展科学研究,以及对外进行学术交流和合作科学研究的重要组织形式。为了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促进科学研究水平的提高和技术开发能力的增强,进一步提高承接国家攻关任务和其它重大项目的能力,前些年我院已建立了一批科研机构。为使科研机构建设更好地适应学院的学科建设需要,在管理上更加规范有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新的科研机构的目的

1.加强学科建设、开拓新的研究领域,不断形成有优势、有特色的研究方向,建设起一批有学科或专业特色的科研基地。

2.集中学校科研力量,聚集、培养一批有开拓精神,在其研究领域内有较强科研实力、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

3.增强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能力,既出成果,又出人才。

4.进一步提高科研机构的科研效率,增强活力,使其具有承接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鼓励其向自主、开放、竞争的方向发展,加强基础研究,面向社会服务,保持科研持续发展的能力。

二、 科研机构的职能与任务

我院科研机构的研究工作要根据社会经济、文化发展需要和学院实际出发,要与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紧密结合。跨院、系的研究机构应担负组织、联络、协调各科研力量进行科研攻关的职责。应用开发型科研机构,要在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与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贡献。

三、 成立科研机构的基本条件

申请成立科研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具有一定的学科或专业特色,有比较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的奋斗目标;

2. 有较为稳定的研究任务,具有承担国家或部门重大研究任务以及持续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的能力;

3. 在学科和专业方面有一定数量的重要科研成果;

4. 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术带头人和一支有活力的学术梯队;

4. 有开展科学研究的基本用房;有国内外学术交流渠道;

5. 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四、 成立科研机构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 新建研究机构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1. 要求新建研究机构的学术团队,必须填写《新建科学研究机构申报书》。申报院际联建、合作型科研机构还应附协议和章程等材料。

2. 学院根据成立研究机构的要求、条件和申报单位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学院学术委员会及各系负责人,对新建科研机构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3. 根据审核、论证结果,由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初步意见,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批,并报学校科研处备案。

五、 科研机构的建制

研究机构应设有一定的人员编制,原则上不少于3人。设所长/主任1名,视需要可设副所长/副主任12名。研究机构研究人员应以专职为主,兼职为副。兼职科研人员可采用聘任制,以参加项目组或带着研究课题加入,聘任期至少一学期(半年),鼓励各研究机构聘任海外内著名学者为兼职研究人员。

六、 科研机构的管理

1. 学院对各科研机构进行管理方式为:学院学术委员会、主管领导、各系负责人负责学院科研机构建设的规划和布点,协调科研机构关系,对新建科研机构进行论证、审核;组织对科研机构的检查、评估等管理工作。

2. 各研究机构必须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上报学院科研秘书处备案。

3. 各研究机构要根据各自研究特点,建立岗位责任制,完善聘任制。要明确每位成员的任务和职责,确定其科研工作量。科研工作量计算按校人事处、科研处制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办法执行。

4. 学院每年对研究机构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估一次。凡不能完成工作计划,争取不到研究任务,出不了高水平科研成果,人员结构不合理,或管理不善,经考核、评估不合格的,要提出限期整改方案。若连续两次(或两年)考核不合格,将予以撤销,停止资助。

5.考核程序和方式为:每年10分月,各研究机构向学院科研秘书处提交年度自评报告,学院组织院学术委员会进行审核评估,按绩效排除名次,对名列前三名的科研机构给予三万元奖励,四、五名的给予两万元奖励,对排名倒数一、二名的研究机构,根据情况减少或终止资助。

6. 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科研机构,需采取撤销建制措施的,由学术委员会、科研秘书处提出报告,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7.科研机构需更改机构名称,或自行撤销建制的,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学术委员会论证后,报学院党政联席批准。

8. 科研机构的研究经费,学院每年资助5万元;鼓励向各类科研基金会申请,向社会、企事业、团体多渠道筹集;亦可以学院名义接受个人或海外学术机构、团体的资助(应事先报告)。

9.对各研究机构申报重大项目、出版重要科研成果、举办高端学术会议、聘任海内外著名学者等重要学术活动,各研究机构可提前提出方案或规划,学院组织学术委员会进行论证,并根据情况予以专项资助。

本管理办法经校自2014年10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