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耿元骊教授在《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1期所组织的笔谈《唯物史观视阈下的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变迁》中发表论文《隋唐土地制度变迁与时代分期》,全文以生产力的发展为基础,讨论了隋唐五代土地(耕地)权属性质、占有与经营情况,进而观察社会结构变化,了解以生产力发展为重要标志的时代变迁情况。作者认为,隋唐时代处于中国历史发展的一个“十字路口”环节,观察土地制度变迁,对于把握隋唐时期社会基本面貌和基本社会关系具有重要学术价值,亦为判断“前资本主义社会”阶段内部各种具体时段变化过程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考角度。
耿元骊教授认为,土地权属民有(私人所有)状态,是隋唐时期土地制度鲜明特征之一。隋唐时期是中国古代百姓土地所有权保护越来越严密,权利分层越来越细致的一个重要中间期。通过这段时期过渡发展,得以最终确立了保护“私有产权”路向。在土地经营方式上,隋唐时期官府、百姓基本是采用租佃方式。无论是租佃还是雇工或者自耕,更多出于一种经济理性的选择。百姓“民有”土地占有和经营方式,是“人的依赖关系”集中体现,基本反映了社会结构状况和基层社会经济的运行方式。从土地制度“私有”权属性质,可以看出,秦汉以来土地都是“私有”,或者说是“民有”,其总体趋势一致,倾向于越来越多对“私有权”加以保障。从隋唐时代土地占有和经营情况来看,反映出社会结构状况相对较为一致,基层社会经济运行模式也较为一致。如果土地制度和百姓身份两个关键性依据都没有发生变化,建立在土地制度和百姓身份基础上的时代分期论就不再成立。时代根本性质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从秦汉以来到明清大体上具有同一个宏观时代的性质(当然不同时期或朝代具有不同特点)。土地关系作为一种财产关系,必然从属于“人的依赖”关系。在分析隋唐土地制度变迁过程中,也理所当然要从基本史料出发,反复认真研读,以“唯物史观”作为理论分析工具,进一步思考土地关系当中“人的依赖”关系。从人的基本社会面貌和基本社会关系当中去分析和把握土地权利关系真实情况,以生产力发展变化为基础,判断时代演变趋势,而不仅仅以“土地所有制”单一指标作为时代分期唯一判断标准。
(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耿元骊,男,1972年10月生。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受聘为河南省特聘教授,入选河南大学杰出人才特区第三层次人才,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古代中国乡村治理与社会秩序(18ZDA171)”首席专家。